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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常见违法行为汇总

克兰茨做废气处理产品这么多年,积累了很多客户行业处理经验,很多企业有这样的问题,为了防止万一,咱们自己来做排查,今天小编来给大家罗列一下Vocs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克兰茨专注于空气领域的治理运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净化效率高、运行能耗低的系统解决方案,同时关注设备整个使用周期的运营成本和安全维护。这些系统解决方案基于符合空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而设计,安全且可靠。
一、措施(行为)违法,如果企业未采取以下措施,属于违法行为
1.要求密闭但实际未进行密闭。
如:非取用状态时敞开VOCs物料储存容器,VOCs物料进行敞开式转移和输送,敞开式化学反应等。
2.要求收集处理但实际直接排放。
如: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冷凝单元排放的不凝尾气,吸附单元的脱附尾气,分离精制母液槽废气,真空系统排气,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的退料、清洗及吹扫排气等直排。
3.要求密闭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但实际既未密闭、也未采取控制措施。
如:满足真实蒸气压和储罐容积条件下的储罐呼吸废气、装载废气未采取VOCs废气控制措施,满足逸散浓度条件下的废水集输与处理设施未采取VOCs废气控制措施,取样过程、其他涉VOCs物料的化工工艺过程、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有机聚合物制品生产过程等未采取VOCs废气控制措施。
二、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四、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01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LDAR工作的;
02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LDAR的;
03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LDAR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四、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特别是NMHC初始排放速率达到2kg/h的企业如存在以下典型情况:采用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技术的,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但未及时更换的,空气喷涂废气即使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但仅采用水喷淋、一道初效过滤等简易方式进行漆雾预处理的,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喷淋吸收技术的,可初步认定为处理效率达不到80%,如企业提出异议,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核实。
五、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六、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七、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八、工业涂装企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10mg/m3)或任意一次浓度值(50mg/m3)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九、为什么选择克兰茨?
1、克兰茨通过了ISO9000认证。
2、克兰茨拥有专业高端的设备和引进先进技术,多年的生产经验。
3、克兰茨已与包括众多知名企业多类型行业的客户建立了合作。
4、克兰茨价值观:专业、创新、诚信、互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VOCs排放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资讯请联系克兰茨客服!

废气处理产品



 

 

 

 

 

 

 

 

 

 

 

 

 

 

 

为配合国家实施标准化战略,满足石油和化工行业发展对标准化的迫切需求,2021年5月12日,《石化行业VOCs治理技术及设备供应商评价要求》标准编制启动会在宁波召开。该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供应链工作委员会牵头,苏州克兰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主要编制单位,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赛鼎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俊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来自石化行业材料、设备、设计、工程等不同领域的多家企业联合起草,计划于明年年中完成标准制定并发布。
供应商审核和评价是石化企业和工程公司提升供应商管理质量,稳定采供关系,降低采购风险和成本的必要措施。为了确保供应商销售的材料、设备以及售后服务等能持续满足采购要求,企业需要客观、公正地对供应商进行科学的评价,并依此来促进供应商优化管理方式,提高产品品质和服务水平。目前我国尚缺少一套通用的石油和化工行业VOCs治理技术及设备供应商评价标准,此标准将填补这一领域的空白。
本标准的编制,将为石化企业选择合适可行的VOCs治理技术和设备供应商提供参考和依据,对进一步减少VOCs排放,提升我国石化行业VOCs治理水平与管控能力提供新的助力。

标准编制企业名单
主编单位:
苏州克兰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
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诚信集团有限公司
恩国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西安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卡勒克密封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山东同智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俊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迈奇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牧晨机电有限公司
西安蓝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博鑫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柘科(中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复森特种阀门有限公司
四、为什么选择克兰茨?
1、克兰茨通过了ISO9000认证。
2、克兰茨拥有专业高端的设备和引进先进技术,多年的生产经验。
3、克兰茨已与包括众多知名企业多类型行业的客户建立了合作。
4、克兰茨价值观:专业、创新、诚信、互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VOCs治理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资讯请联系克兰茨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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