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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二次征求意见稿)

废气处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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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除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表面涂装业及有机化工业外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与其控制相关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与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的除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表面涂装业及有机化工业外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相关恶臭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和相关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Ⅰ时段的排放限值。
4.1.2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1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4.1.3 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表1 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VOCs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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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执行表2和表3中的浓度限值。
4.2.2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表3中筛选确定需要控制的有机特征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证后执行。
表2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必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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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监测分析方法
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4执行。
表4 VOCs监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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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实施与监督
6.1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DB37/ 2801.X-7
6.2 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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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查看全文请登录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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